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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配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施行暂时出口控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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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控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法令法规,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决议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翔器施行暂时出口控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操作人员天然视距以外可以可控飞翔,最大航时不小于30分钟,且最大起飞分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分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翔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三)带着高光谱相机,或许带着支撑560纳米(nm)、650纳米(nm)、730纳米(nm)、860纳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

  1.带着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归于GB7247.1-2012规则的3R类、3B类或4类激光产品;

  2.带着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归于GB7247.1-2012规则的1类激光产品,一起可达发射极限(AEL)不小于263.89纳焦(nJ),参阅口径大于22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52.78瓦(W);

  3.带着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归于GB7247.1-2012规则的1M类激光产品,一起可达发射极限(AEL)不小于339.03纳焦(nJ),参阅口径大于19毫米(mm),在5纳秒的时间内激光脉冲最大发射功率大于67.81瓦(W)。

  “现有控制目标”指的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配备发展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翔器施行暂时出口控制的公告》)所规则的技能目标,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控制的公告》)所规则的技能目标。到达这两类目标的无人机出口应当按照上述公告的要求获得出口答应。

  二、在暂时控制期间,对目标未到达现有控制目标和第一条规则目标的一切无人驾驶航空飞翔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许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分散、活动或许军事意图的,不得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则处理出口答应手续,经过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向商务部提出请求,填写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请求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请求文件之日起进行审阅查看,或许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审阅查看,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许不予答应的决议。

  对国家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分报国务院同意。

  五、经审查准予答应的,由商务部颁布两用物项和技能出口答应证件(以下简称出口答应证件)。

  六、出口答应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材料保存年限等,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能进出口答应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则履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答应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则处理海关手续,并承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答应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答应出口、超出答应规模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景象的,由商务部或许海关等部分按照有关法令和法规的规则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时控制的施行期限不超越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