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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对河北冀雅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石家庄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石关缉违字〔2019〕0054号。

  当事人在鹿泉海关存案进料加工交易电子账册,账册号:E。在该电子账册第二十四周期(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18日)内,当事人未经海关答应,私行将进口保税料件(偏光片(LLC2—8218S)100片、偏光片(MDC26118PC)20片、PI液(PIA—2710—01C)5千克、喷粉垫片(L—11S4.0)20 克别离于2018年3月26日、9月21日、10月25日转让给其子公司。上述料件均已补税。该案货品价值45691.06元,涉税人民币8523.6元。

  以上状况有电子账册存案资料,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保税料件出售合同、出库单、转账凭据,国内增值税发票,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状况阐明等依据资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答应私行转让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则,决议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